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投资和就业的影响
自1994年税改以来,增值税一直是中国的第一大税,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长期超过40%。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2009年之前中国的增值税基本上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所包含的增值税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经过2004年以来的多地试点,中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允许企业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进项抵扣。这项改革的实际效果如何?尤其是改革是否促进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是否影响了企业的吸收就业?这些都是决策层和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问题,学术界对此也有很多讨论。
这项改革既是长期内完善增值税制的关键一步,又是短期内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而采取的结构性减税措施的主要组成部分。改革之前,财政部门预计增值税转型改革在2009年将减少1200亿元税收收入,目前初步估算实际减少1400多亿元,占当年全国税收总收入的2.35%。考虑到增值税在中国税制体系中的重要性,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一项长期的而非短期内临时性的减税措施,可以说,这项改革是近年来中国最为重要的税制改革。
我们利用2007—2009年全国20余万家企业调查数据,事后评估了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吸收就业的实际影响效果。
从国际上看,企业投资行为以及政府政策对其的影响,一直是宏观经济分析中的重点问题。利用财税政策来平滑企业投资也是各国常见的做法。如美国历史上多次运用投资税收抵免、折旧政策变化、额外折旧等所得税政策,以平滑企业投资。而且每次相关政策出台前后,美国国内对政策的效果都有很多争议。从理论上看,新古典理论普遍认为,税收政策能够显著影响企业投资,但基于数据的实证研究的结论较为含糊。按照新古典理论,中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由于其降低了企业机器设备类投资的购买成本,因此应当会促进企业投资;由于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对此项改革的综合影响,而对于就业的影响较为含糊。然而这些理论推测在现实中是否成立,无论是依据国际经验还是学术研究文献,都无法给出肯定的回答,因此需要利用数据进行检验。
我们的研究结果发现,2009年的中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显著促进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按照计量估计结果,受影响企业在2009年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大约30%—40%可归功于增值税转型政策。而改革对于企业吸收就业的影响则较为微弱且不显著,基于数据的分析无法发现增值税改革是促进还是减少了企业的吸纳就业。
值得注意的是,研究结果表明,增值税转型促进企业投资主要体现在机器设备方面,而对于企业房屋建筑物类投资的促进作用不明显。这一结果与增值税转型改革仅允许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抵扣,而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投资不允许抵扣的政策是一致的。按照发展经济学的理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技术进步,主要体现在不断引进先进机器设备方面。企业可以通过消化吸收内含于新设备的先进技术,进而有助于逐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基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认为,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
按照国际标准,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并未使中国的增值税成为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很多学者建议,未来应将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投资也纳入抵扣范围,以实现中国增值税的完全转型。对此我们的观点是:未来实现增值税的完全转型,可以采取不允许房屋建筑物投资抵扣,而扩大机器设备类投资抵扣比例(如到120%或150%)的方式来实现。按照以上研究,这种实现完全转型的方式,更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升级。事实上,在税收政策上区别对待房屋建筑物类和机器设备类的固定资产投资,在国际上也是常态。例如上文提到的美国促进企业投资的所得税政策,一般仅适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这样,以税后单位成本衡量,美国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也就长期低于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投资在20%—30%以上。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