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借款利息清单能否视为正式票据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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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信托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开具自己印制的借款利息单据,借款人能否作为正式票据税前扣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因此,信托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时,应当开具发票,而不应以自己印制的借款利息单据代替,借款人不能将其作为正式票据在税前扣除。

(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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