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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次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按三税税额2%的统一标准征收

 

         从河南省财政厅网站获悉,近日河南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联合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称从2011年1月1日起,河南省将执行国家统一标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首次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河南省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凡在河南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将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而对这三种税种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另外,出口产品退税时也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作为河南省财政性教育筹资新渠道,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所得将由省级和市、县(市)按照5∶5的比例分享,然后将其专项用于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但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办法最后强调,地方教育附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对违反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