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源消防电器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因经多方努力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地税稽罚告〔2012〕12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地税稽罚告〔2012〕12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地税稽罚告[2012]121号青岛宏源消防电器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在我局《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青地税稽调[2012]59号)规定的期限内送交的账簿均为空白账,账簿启用及交接表中的单位名称、记账人等全部信息均未填写,无公章,全部账页均为空白,未记录任何内容;未送交记账凭证、报表。
我局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青地税稽限改[2012]3号)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建立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你公司逾期未改正。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接受我局询问时称“账簿、凭证大约在2009年底丢失。曾到登州路派出所报案。开始提供的账簿是新买的。我到该所去出证明,2012年3月28日前送交你局。”截止目前未能提供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证明。
我局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青地税稽限改[2012]7号)对你公司未按我局《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青地税稽调[2012]59号)规定的期限送交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你公司逾期未改正。
你公司不提供账簿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2009年11月至12月共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万元版)共三张,发票代码为:237020821303,发票号码分别为:00036951、00036952、00036953,2010年3月共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万元版)共三张,发票代码为:237020821303,发票号码分别为:00036954、00036955、00036956。
经调查,发票号码分别为:00036951、00036952、00036953、00036954、00036956的五张发票所开具的付款方均证明与你公司既无经济往来也未收到过你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为00036956的发票所开具的付款方“青岛浮山纸箱厂”及纳税人识别号“370205163619107”在青岛市不存在。
你公司未发生经营业务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2年4月27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青地税稽限改[2012]10号),你公司拒绝接收。
我局又于2012年5月3日以留置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青地税稽限改[2012]10号),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你公司逾期未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不提供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为拟处1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八条(七)项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拟处1万元的罚款。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2012年9月1日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辨或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视同放弃权利。
三、如果你是公民,对你罚款2000元以上。如果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你罚款10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
若你符合上述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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