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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首次按“三税”税额2%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联合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称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国家统一标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首次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我省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将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而对这三种税种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另外,出口产品退税时也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省财政厅负责人表示,作为我省财政性教育筹资新渠道,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所得将由省级和市、县(市)按照5∶5的比例分享,然后将其专项用于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但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记者 马俊曹)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