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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财税实务问答》的内容全部精选于中国税网日常各类咨询活动的互动答疑,采用“一问一答”的体例,覆盖各个税种,明确易懂、简练实用。 问:《》( )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我公司是一个投资公司,本年进行股票投资业务,购入价100万元,卖出价80万元,投资收益-20万元,如何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是否为80万元? 2、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销,收回投资,取得收入100万元,成本100万元,投资收益0,如何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是否为100万元?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收入作为转让财产收入的一种,是毛收入的概念,而非股权转让所得的概念,因此上述问题中的财产转让收入分别为80万元和100万元。 (中国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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