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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存缺陷:再生资源税收政策需调整

 

 

  随着人类对原生资源的过度开采,大自然生态危机的快速加重,人们把对资源的索取转向了一个新的领域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简而言之,就是废旧物质,如动物毛发(含人发)之类。为了鼓励毛发的回收利用,国家此前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即“一免一抵扣”:一是免收回收企业增值税,二是利废企业可凭普通收购发票(不含税)抵扣10%的进项税。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入,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广泛兴起,回收企业超过上千家。由于税收监管机制没及时跟上,产生了一些漏洞。个别不法商贩乘机虚开虚抵,偷税漏税,造成市场的恶意竞争和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机关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回收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对制止偷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单纯靠加强管理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政策设计缺陷产生的问题。

  2005年9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多次召开座谈会,组织国家相关六部委、六大再生资源协会联合对四省两市进行了调研。几拟方案,历时三年,终于在2008年底由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以财税【2008】157号文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新税法》),对我国再生资源征收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和“生产利废企业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两年过渡。

  新的增值税政策出台后,国家税务部门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了说明:从2001年开始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发达国家对再生资源的税收政策

  早在上个世纪后期,所有经济发达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几乎无一例外面临过由于我国经济增长引发的资源能源紧张、环境污染严重、自然生态受到不同程度破坏的情形。

  为解决这些难题,发达国家对再生资源先后推出一些税收政策,可供我国决策层参考:

  德国:德国制定了“绿色规划”,在国内工业经济行业和金融投资中将生态税引入到产品税制改革中。生态税是对那些使用了对环境有害的材料和消耗了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而增加的一个税种。生态税的引入有利于政府从宏观上控制市场导向,促使生产商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技术,通过经济措施引导生产者的行为,进而达到改进消费模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

  美国:美国通过征收新材料税的方法限制对新原材料的使用,鼓励企业使用再生资源。此外,美国对企业征收垃圾填埋和焚烧税,从而达到减少企业对原材料的使用和鼓励生产废物、垃圾再利用的目的。美国的亚利桑那州从1999年开始对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日本:对引进再循环设备的企业减少特别折旧、固定资产税和所得税。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产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对各类环保设施,加大设备折旧率,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加14%-20%的特别折旧率。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