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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买房90天内应缴契税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7月1日起,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将被加收滞纳金。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期代缴契税税款造成滞纳金,纳税人有权要求赔偿。

  记者获悉,7月1日起,我省契税的纳税期限,则是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税款的万分之五比例加收。

  购房者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代理人,未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代纳税义务人缴纳契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根据规定,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罚的罚款和加收的滞纳金。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代收的契税税款,属于占有国家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权力,对占用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追缴并作处罚。

  自2012年6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应于7月15日前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于8月30日前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将依法加收滞纳金。

来源:海南特区报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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