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动态

出口退税的新政策惠及金华市7205家企业

           浙江在线07月03日讯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等内容。出口退税新规从7月1日起执行,惠及我市7205家已认定的出口企业。

  新规扩大了收购视同自产出口退税范围,规定大型守法企业、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货物出口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同时视同自产货物范围还包含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也得到放宽,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前,即最长可以有470天的申报期限。

  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按照此前的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调整后,这部分货物将由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

  此外,计税依据进一步规范。梳理整合9种类型业务计税依据,新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计税依据;取消小型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12个月审核期规定;通知和办法还放宽“先退税后核销”生产企业条件,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等。

  此次出口退税新规调整的总体方向是梳理、整合和规范,在退税范围、申报周期和报送资料等方面均有所松动,目的在于给出口企业营造宽松环境,这对于我市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是一个利好。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祝捷 陈瑛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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