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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明确

           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退税率的特殊规定: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指定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消费税政策: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来源:中国财经报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