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切实规范税收管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好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特别是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策落到实处。要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收法规宣传和解读力度,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要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减轻办税负担。
通知中特别提出,要切实规范税收管理,做好核定征收工作。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和管理水平等因素,认真执行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和公布定额等规定程序,坚持公平公正,依法科学合理地核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不能在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随意调整税收定额。
据了解,由于小微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也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国家出台对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2010年,出台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等政策;2011年,出台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苏财税[2011]35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和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一、 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