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动态

南京地税:服务三个发展 税收优惠助力

        春节后,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机关作风建设暨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评表彰大会。会上,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被表彰为全市2009-2010年“人民满意单位”,这是自全市机关开展争创“人民满意单位”以来,该局连续4次获得这一殊荣;也是对去年8月该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委托第三方组织的全国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中,获得纳税人满意度第一名以来各项工作的肯定和深化。

  2010年,南京地税始终坚持将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作为永恒的主题,深化“主动型税政”建设,服务市委、市政府“三个发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据统计, 2010年该局共办理减免各项优惠政策22.06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4.26亿元,营业税7.8亿元,惠及高新技术企业、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残疾人就业、再就业人员等各行各业。

  南京地税

  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税收优惠

  鼓励科技研发投入

  税收优惠助下岗员工再就业

  税收优惠真给力,地税机关的服务真周到!刚刚拿到2.98万元减免税款的南京洁亮保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先生高兴地说,“这笔钱对大型企业来说也许不算什么,但对于我们这种小型民营企业十分重要,这关系到企业生存,对我们是一种激励,特别是税务人员热情周到的服务,让我们感到了春天般的温暖!”

  2010年初,以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南京洁亮保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聘用了6名下岗再就业人员,并与他们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了解这一情况后,玄武地税分局税收管理员小徐在第一时间主动上门开展工作。核对相关资料后,小徐告诉胡经理,公司招聘下岗再就业人员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2.98万元的营业税政策性减免,并辅导财务人员准备资料,现场办理了减免税手续。

  近日,下关地税分局组织税务干部深入企业开展专项纳税服务。图为税务干部来到长驰储运有限公司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实施辅导。方慧 沈建伟摄

  江苏百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已历经10年发展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以及经济信息咨询。2010年该公司开发了一套主要针对连锁企业管理的商业ERP软件系统,共发生研发费用242万元。该公司办税员万惠芬在税务人员的辅导帮助下,很快整理了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料,她高兴地说:“按照优惠政策,我们2010年242万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121万,相当于减免了30万元税款,这是一笔不小的资金,为我们降低了负担。”该企业负责人说:“民营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动,必须要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投入。然而,研发是有风险的,越是科技创新价值链的前端投入,越是开发附加值高、竞争力强的新品,就越需要较大的创新投入,失败的风险相对也越大。税务部门的减税让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研发的风险、加大了企业研发投入的意愿。”

  2011年,南京市地税局将继续贯彻执行各项优惠政策,继续加大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力度。该局对有明显定向的优惠政策,将划定范围,采取点对点的方式,宣传到户,落实到户;对涉及面较大的优惠政策,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优惠政策落实的跟踪管理,发现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要有针对性的辅导,对不愿意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要深入企业了解详细原因,解决企业的困惑,消除企业存在的疑惑,让企业愿意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上,除只能在年终进行备案的个别项目外,优惠政策项目平时可随到随备案,并可以在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各单位还将继续保持与纳税人的联系,在纳税服务过程中,继续跟踪纳税人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一旦发现纳税人没有享受优惠政策,要问明原因,主动帮助纳税人了解政策,改进工作,促使纳税人得以享受优惠。

  2011,优惠政策更给力

  南京云泰化工总厂主要从事硫酸的生产销售。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酸、废渣、废热的排放,将会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地税部门向企业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以税收优惠鼓励企业进行“三废”利用,推动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鼓励企业绿色发展,促进环境的保护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该企业对生产设备进行改造,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生产技术和改进工艺流程,企业利用废酸生产的磷肥、废渣提炼的精矿粉、废热发电,经市经委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不仅可以使企业享受减记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优惠,同时减少了污染,节约了资源,增加了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2010年该企业申报利用“三废”总收入8025.24万元,减记收入802.52万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00.63万元。

  税收优惠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一大学会计来电询问:我校部分老师向农村义务教育进行捐款捐赠,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如可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村的小学和实践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汪成池

  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

  可否免扣个人所得税?

  热点问题

  本组撰稿 孙建忠 缪新民 夏亚非 盛小根 张葳

  纳税指南

  代开票收入

  应计入收入总额

  纳税人转变经济类型

  如何进行所得税清算?

  目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但仍有部分纳税人对代开票收入是否并入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概念不清,甚至认为在国、地税部门代开票点开具的****已经纳税,不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并入收入总额。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八个方面。纳税人在国、地税代开票点所开具的****,一般是建筑业、货运业、销售不动产、应税劳务和国税的增值税项目,这主要是税务部门考虑对不具备购领发票条件或偶尔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方便纳税人的服务举措。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这部分收入应属于“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从税法的角度,应是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在此,税务部门提醒代开票纳税人,应仔细计算核对收入总额,将代开票收入及时并入收入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避免发生违法行为,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陶 涛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栖霞地税分局围绕所得税政策性强、操作复杂的特点,充分利用“纳税人之家”的平台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会。 彭蓓蓓摄

  某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问:去年年底前由于企业增加了投资股东,根据股东要求,我们想把原先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变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性质。那么改变前的企业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点第(一)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因此,你公司原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组织,转变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高山 戴红军

  收取代客户支付的

  按揭房款利息要缴哪些税?

  支付非本单位员工

  “工资”应扣缴个税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使用发票行为,积极营造透明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南京市浦口地税局积极引导税务工作人员转变作风,上门跟踪做好纳税人在发票维权方面的服务。图为税务人员深入该辖区餐饮企业,向纳税人宣传涉税维权内容及维权途径,促进诚信纳税。 孙军 孙启红 高宏摄

  一房地产公司会计问:我公司在销售房屋时,给一购房者按揭并做了第三方担保。后购房者因无力归还按揭贷款,我们代客户一次性归还了借款及利息。今年1月份,我们收到了购房者支付的房款和利息,那么利息部分是否应确认为售房收入缴税?

  答:该公司所收取的利息费用具有资金使用费的性质,而不是售房款。按照税法规定,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规定的“金融保险业”税目,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利息,应该按“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并计缴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同时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照章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王海霖

  税务人员在进行年薪制个人所得税清算管理时发现,部分企业在支付外单位工作人员业务宣传费、产品推销费、技术设计指导费等独立劳务费用时,填列了应付工资单进行支付,但是未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日前,溧水某日用品有限公司2010年支付外单位2名营销人员业务宣传费7115.96元时,共填列了4个月的工资支付单,每月收入均不超过2000元,实际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外单位工作人员与本单位无任职受雇关系,因此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当界定为支付劳务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支付营销人员的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每月800元的费用后,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783.19元。韩 辉

  最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0]121号;2010年12月21日)

  涉税通知

  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1年1月19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对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政策调整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统一为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

  2.取消地方教育基金。取消向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按月工资收入征收的地方教育基金。

  3.政策执行时间。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政策自2011年2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 宋 昕

  地税直通车

  南京地税网址:nj.jsds.gov.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2011年1月10日) (本文来源: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