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

       尊敬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的规定,广州市地税局对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法规中与小型微型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归集,汇编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当您需要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时,请按规定向您企业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所送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会按规定尽快为您办理。

  温馨提示: 1. 如果您在办理税务事项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索取资料,也可拨打地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2,或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2、本解读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

  
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并、兼并以及分立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并、兼并、分立的合同文件;

  2.证明以资产入股的相关资料;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并、兼并、分立的合同文件、证明以及资产入股的相关资料等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小型微型企业从事会展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会展业是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的社会活动,是会议业和展览业的总称。

  2.会展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结算。

  3.纳税人从事会展业务时,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1)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上述所列费用后余额计算。

  (2)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延至下一纳税期扣减当期计税营业额直至为零后不再扣减。

  4.组办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必须持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列举费用:营业额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为发票;支付给境外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5.组办单位应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帐,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1、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点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为员工负担“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已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进一步强调,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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