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为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契税相关政策,按期、准确申报契税,提高申报纳税的效率,对契税的有关政策宣传如下:

       为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契税相关政策,按期、准确申报契税,提高申报纳税的效率,对契税的有关政策宣传如下:

  一、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和《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陕政发[1998]23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契税。

  二、征税对象

  (一)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二)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的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适用税率

  陕西省契税现行税率为3%。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符合有关规定的,暂按1%税率或1.5%税率征收契税。

  四、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五、契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纳税期限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七、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每一个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契税纳税人必须依法向契税征收机关如实申报,并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到西安市契税征稽中心征收窗口填制契税纳税申报表、提交所需资料、缴纳税款并领取契税完税凭证。

  八、处罚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则按照原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故意瞒报成交价格、涂改合同(发票)等凭证,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契税征收点

  (一) 房屋契税征收点

  1、 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二楼(西大街234号)

  电话:029-88470959

  2、 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香米园93号)

  电话:029-87315390

  3、 西安市城南房产交易市场(含光路255号怡和大厦一层)

  电话:029-85330436

  (二) 土地契税征收窗口

  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29-86785173

  西安市契税征稽中心宣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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