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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企业10年减税预计达60亿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李敏燕 通讯员袁月珍报道)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敲定了!此项政策实施后,乌鲁木齐市企业10年内预计可减税60亿元。
5月31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市国税局获悉,该局已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2012年12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依据《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乌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袁月珍介绍,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据悉,2011年乌鲁木齐共有65家企业享受到新一轮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减免企业所得税4亿余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的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预计10年内可为乌市企业减税约60亿。
来源:天山网 作者:李敏燕 袁月珍
(中国纳税服务 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