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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提至“三税”的2%

         2月13日,记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本月起辽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下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据了解,辽宁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当时征收标准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按照《通知》要求,从今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要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也就是说,此次调整之后,辽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与此同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税负也增加了一个百分点。《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这次调整地方教育附加标准目的就是提高教育经费,对促进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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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2008年以80万的价格在铁西区购买了一套住宅,现在想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按照二手房5年内交易的税率计算,今年将不再按照差额缴纳5%的营业税,而是全额征收需要交纳5万元的营业税。

  买卖二手房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要以此为基数缴纳城市建设费、教育费以及地方教育费等附加税。其中,按营业税7%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按营业税3%收取的教育费目前暂无变化,而辽宁地方教育附加将从按营业税的1%征收标准调整到按2%征税,那么李先生买卖二手房的附加税中,地方教育附加税就会从500元提高到1000元,而整个营业附加税将从5500元增加到6000元。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