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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解聘税6万元以下免征

 

 

 

  本报讯(记者 陈晴)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缴纳个税?昨日,记者咨询武汉市纳税服务热线,对方表示,按规定,武汉市民6万元以下可免征此税。

  近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这并不是新税种。记者查阅到,早从2001年,我省已对此征收个税,且起征点一直在提高:2001年为24000元;从2004年起,提高为4.2万元;到了2008年,这一标准提高到了6万元。目前仍按6万元的起征点征收。

  也就是说,如果市民工作了十年,单位发了15万元的离职补偿金。那么,这15万元应扣除6万元后按规定缴纳个税。而根据新个税法规定的3500元起征点和相关税率,市民应缴纳个税5000多元。

  有网友表示:离职待业还要上税?将这种税取名为“解聘税”。

  专家表示,“解聘税”是合法税种。而在武汉,给员工发补偿金超过6万元的企业不多。不过,这确实反映了公众认为税负过重,建议在今后完善税法的过程中,可以酌情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将不被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长江商报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作者:陈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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