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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为何被解聘后经济补偿分档纳税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5日讯(记者 孔令雪)单位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呢?昨天,国税总局对此做出了解答。国税总局表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果是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则要按照规定进行缴纳。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中国经济网评论员林耘(博客,微博)在《我财经》节目中表示,“政策的明晰对财务处理有正面的影响,对中低收入者给予了更多的保护,也符合政策的原则。”

  林耘表示,“我认为,这是对个税政策某个特殊情况的明晰。从这个解答内容来讲,首先对于中低收入的人群来讲,如果他在劳动合同期间被解聘,失去工作,补偿金低过当地年平均工资3倍的时候,完全是一个免税的,利益相对可以得到保证。但是,对高收入人群会形成比较大的影响,或者对一次性的补偿,获得的补偿性数额比较大的会有一定的影响。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到期以后没有续聘的,得到的补偿金不能当作补偿金对待,拿到手以后该怎么交税就怎么交税。”

  林耘也对这个政策的出台背景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政策出台的背景可能跟今年以来国家的税收增速有比较明显的下降有关系,税务总局比较有压力,需要在原有的游戏规则当中加强管理。从做法上来讲是有区分的,对中低收入的人群做到影响小一点。”

  以下是本条新闻的播报内容:

  【播报】首先,来看财经今榜的头条新闻。

  单位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呢?《京华时报》今天对此进行了报道。文章说,对于这个问题,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昨天做出了解答。国税总局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果是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则要按照规定进行缴纳。

  此外,国税总局还在解答中提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因此这部分收入也就不应再被界定为“经济补偿金”。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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