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银行外汇收入如何计缴营业税

    【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银行的外汇业务收入(外币兑换收入,经营套汇收入,结售汇业务收入等),能否按上述文件规定,将外汇业务收入减外汇业务支出后的净额缴纳营业税?有时银行按季缴纳营业税时此净额是负数(相当于季度亏损),如何税务处理?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银行经营外汇买卖业务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外币兑换、经营套汇属于外汇买卖业务,但结售汇不属于外汇买卖业务。结售汇业务收入不适用差额征税规定,应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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