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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加速

      本报讯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日前要求各地认真总结借鉴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经验和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经验,从2012年起加快推进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等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地方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给予补助。

  根据《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1]9号)要求,已经批复进行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的内蒙古等12个省份,要确保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任务。其他省份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2012年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

  按照国农改[2011]9号文件规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包括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为完成税费收入任务形成的债务。化债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化债的范围、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全省分县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分县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化债政策;省和市、县分年度安排的化债资金总额、分县偿债资金来源及奖补办法;化债保障措施。

  为支持地方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中央财政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地方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给予补助。不在规定期限内开展化债试点或未完成化债任务的,中央财政不给予补助或扣减相应补助。为便于各省制定偿债规划,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将会同财政预算部门适时通知中央财政补助各省的资金指标额度。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大于本地偿债额度而出现的结余资金,地方不得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转出用于化债以外的用途,要继续用于化解剩余的公益性乡村债务。各级政府不得将结余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审计锁定债务后,因县市违反化债政策而扣减的资金,由省级财政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定重新分配,用于化解省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李存才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