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提供应税劳务时收取押金应缴纳营业税

           梁姨在广州有一处产,今年开始出租给上班的白领居住,在收取房租时她要求交付3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有朋友告诉她这些押金同样需要交营业税,她很疑惑,这些押金以后租客退房是需要退还的,为什么还需要交营业税?为此,她拨通了12366地税咨询热线。

    咨询人员在了解梁姨的具体情况后回复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如果以后发生退还押金的情况,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咨询人员进一步解释说,对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而收取押金的情况,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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