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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率 计算机等降至10%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明确自2011年1月27日起,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