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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由卖方承担税费责任

         相信很多人都会有购房、卖房的经历,而且目前很多房屋买卖合同都会注明税费由买房方承担,那是否意味着卖房者在申报纳税方面就不需要负任何的法律责任呢?

  近日,李先生接到房地产中介通知,他放盘的房屋有人有意购买,一来二往双方便把这房子的事谈好了。谁知到了三方签约那天,中介代理拿出两份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让李生签,还说如果李生同意,买家将会以一万元金额作答谢。中介代理察觉到李先生还有顾虑便劝说:“合同已经明确写着办理过户的有关税费全由买方负责,如出问题也与你无关,这事大可放心。”一向处事谨慎的他并没有立即同意,回家后琢磨了很久,最后他还是决定亲自去趟地税局了解清楚。

  地税局工作人员告知李先生,即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税费不由他负责,但纳税义务人是不变的,即由卖方承担纳税的义务。通过阴阳合同来虚报价格属于偷税行为,纳税义务人须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李先生不由得为自己捏一把汗,差点儿因为阴阳合同惹来了“祸”。

  市地税局提醒广大市民,卖房者不要贪图小利而和买房方签订“阴阳合同”,因为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属于不如实申报,违反了税收管理规定,一经查实属偷税行为的话,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义务人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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