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动态
财政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国财政部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前扣除政策联合发布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机构按不超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上年计提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刊登在财政部的公告并显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此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强调,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满足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等条件.
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来源:中国化纤信息网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