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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有条件

        A公司是某集团母公司新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为生产经营需要,A公司借款530万元,其中向母公司借款430万元,其余为向本公司职工借款,A公司与母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借款年利率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致,均为5.6%.A公司财务人员不清楚,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能取得发票,是否影响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A公司与母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两公司均为境内居民企业,且母公司不享受定期减免税等企业所得税优惠和亏损弥补等,A公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同时其向母公司的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故A公司向母公司的借款可不受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A公司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430÷200=2.15∶1),利息支出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而向职工的集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此外,对于借款还要求,(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A公司向内部职工的借款不在计算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范围内,可在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情况下,不用取得发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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