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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发差旅费需缴税”何以引发民意反弹

        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表示,由于中国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存在较大差距,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3500元起征的标准基本符合当前实际情况。该官员还称,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4月12日《新京报》)

  乍一看来,既然连现金发放的差旅补贴都要被缴纳个税,岂不意味着出趟差,还得倒贴钱不成?尤其是对于那些基本就是按照住宿标准与餐费发放差旅补贴的单位来说,原本现金补贴也就刚够差旅费用的开支,如今又被个税征去一块,出差倒贴钱几乎成为必然。既然“现金发差旅费需缴个税”的确可能影响到部分群体的切身利益,引发民意质疑甚至反弹,也就并不意外。

  现实中,对于补贴是否应该交税,的确存有争议。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既然是补贴,顾名思义,其实是对已发生开销的偿付机制,本质上应等同于报销,而对报销征税,自然并不名正言顺,甚至有重复征税之嫌。不过,既然是报销,显然应该有票据才对,而不必全依赖现金补贴。因此便认定“现金差旅补贴缴个税”存在不公,其实并未把国税局巡视员的话听全。

  事实上,需缴个人所得税的仅仅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费、餐费等差旅补贴,如果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通过发票形式报销,则仍然可以免征收个税。可见,只要出差费用是以实际开销的票据进行报销,并不会被额外征税。而现实中,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出差补贴,很多时候其实是除差旅开支之外的补贴,本质上其实应当算作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也就天经地义。笔者的一些在外企工作的朋友,他们出差除了有交通、餐饮报销之外,根据目的地不同每天几百元的补贴,说白了就是一种收入,而这部分补贴人家也一直就是按照收入纳税的。假如这部分现金差旅补贴可以不纳税,不仅并不公平,恐怕更是为偷税漏税行为开了后门和豁口。

  不难看出,那种认为“现金发放差旅补贴缴个税”会导致出差者倒贴钱,其实是多虑了,至少也有望文生义之嫌。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公正,其实必须以所有现金与实物收入作为计税基础,这一点本该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意。在这方面,咱们做得其实还远不到位,例如,在德国,就有家喻户晓的公车1%交税原则,如果有人使用公车并兼带私用,那么,他每月要以此车新车牌价的1%计入个税基数,以一位配有牌价30万欧元公车的管理人员为例,1%是3000欧元,如他工资是5000欧元的话,他每月就不再以5000欧元,而以(工资5000+公车3000)= 8000欧元为基础交个税。同样,对于公款旅游,也会被仔细甄别并缴纳个税,即便是作为工作的奖励,也要算作收入,并为此而交税。某种程度上,假如个人所得税能够真正细化并执行到位,其实完全有望成为对公车消费、公款旅游的另一种制约,至于工资之外的分配方式所导致的收入差距拉大,个税调节也本该有用武之地,而非束手无策。

  基于上述视点,无论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初衷,还是不在制度层面留下偷税的漏洞,对“现金发差旅费”征缴个税其实并无不妥,也无可厚非。至于为何这一提法遭来民意反弹,与其说是这一制度本身有什么缺陷,毋宁说是反应出民众对于过重税负的逆反心理。只不过,真正意义上解决税负过重问题,必须靠推出结构性的减税策略,而不是靠南辕北辙的留下收税漏洞,甚至鼓励逃税来迎合。(吴江)

来源:千龙网  作者:吴江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