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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今年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为2%

        本网讯 近日,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沪财教[2011]10号),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办法明确,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地方教育附加由上海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的目标任务,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上海市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各级财政、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和《》()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