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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确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本报长沙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我省财政、税务部门日前联合转发国税总局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记者同时从湖南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从今年起,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扶持。新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2000万元,已列入年初预算。

  为支持搭建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建设,2011年底省财政在有关专项收入中安排了3.57亿元,其中3亿元作省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5400万元支持省经信委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另预算新增安排4000万元作为省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记者戴丹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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