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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业务问题及解答三

 

 

 
十六、、关于不征税收入所滋生的利息是否为应税收入的问题
答:属于应税收入。因为不符合不征税收入规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外,其他收入原则上应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十七、关于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的问题
个人观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凭缴款凭据可在补缴年度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的扣除标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我们允许扣除主要考虑是:1,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都是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
2,考虑到我国社会保险的现实情况,准予扣除,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3,企业所得税对社会保险费的管理,主要按收付实现制。在缴纳时扣除符合所得税法的精神。

附:各地对补交社会保险的规定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是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还是当期已交的数额(假定当期已交数与进入损益的数不一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当期按已交的数额填列,如果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和当期已交的数额不一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附表三调整。

苏州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例5:企业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所属年度还是补缴年度扣除?
回复意见:一般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所属年度扣除。如企业在所属年度与实际缴纳年度税负一致,且不会造成企业获得不当税收利益的,也可以在补缴年度扣除。

河南省地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二十二、关于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凭缴款凭据可在补缴年度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的扣除标准。

赣市国税函〔2011〕15号
三十八、企业2011年1月发放2010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十七、企业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计提而未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应付工资等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如在汇算清缴期前缴纳或支付的,据实扣除;如未能在汇缴前缴纳或支付,按有关规定在缴纳或支付时调整相应的应缴应付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杭州市下城区局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专刊
二、企业补交以前年度五险一金,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3、问:企业为退休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企业补缴其员工以前任职或受雇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核实清楚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规定比例内的部分可以扣除,但应当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八、超市销售购物卡,发票已开,增值税做收入,所得税上如何处理?不做收入会造成两税不一致;如果做收入,成本应如何确认?

实际操作:(超市)销售购物卡是否确认收入,应当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商场、超市销售购物卡环节不能满足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应在购物卡消费或失效时,做所得税收入确认。

十九、企业销售商品因质量问题经协商给予价格的减让,但发票此前已按全额开具,售货方无合法票据,对此少收的货款如何处理?

实际操作:一种做法是: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企业售出商品因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扣、折让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开具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收回原票作废处理,重新按折让后的金额开具发票,或者凭购货方相关入帐凭证确认折扣、折让金额后冲减销售收入。
还有一种解决方法是:
双方约定,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质量赔偿金。以协议和收据入账,冲抵少收的货款。

二十、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例如:购1000元商品送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50元现金,开出了1000元和150元两张发票。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实际操作: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购商品返购物卡,可参照买一赠一方式确认销售。具体确认时,销售1000元商品时按10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销售150元商品时,按50元确认收入,并按并按实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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