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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业务问题及解答二

 

       六、关于事业单位所得税的管理和有财政性资金企业的管理,指导性意见?
个人观点:纳税人取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如果企事业单位取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范围的收入,无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都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执行困难,财政部门阻力大。但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在解释此问题时,应坚持依法处理。
七、关于亏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
亏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基层局经常不清晰,借此再一次强调:
:亏损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后进一步形成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八、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算基数的问题
解答: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这里的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的工资薪金总额的概念一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执行。
注意的问题:财税[2009]27号所称:“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指为全体员工,不是部分员工。
单位只为老板或高管,或部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
九、关于企业股东工资和社会保险扣除问题
解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与股东之间签订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股东属于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企业向其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以及符合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保险)等,准予扣除。
企业与股东之间没有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允许扣除。
工资问题仍要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
十、关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问题
答: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征收机关要对收入进行判定。目前判定是否为不征税收入的依据是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关于劳动保护支出范围的问题
解答:新法对劳动保护政策放宽,但各地也相应出台一些规范性标准。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
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十二、关于财政拨付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的问题
解答:
实际操作: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基层局掌握的是:
根据《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指用于购置专用设备的财政拨款的全额,
“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指用于购置专用设备的财政拨款全额的10%不得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十三、关于农产品初加工和精加工一体化经营的问题
解答: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初加工产品对外销售,分别核算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分别核算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初加工产品为原料,进行精加工的,以精品对外销售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初加工产品为原料的范围有所扩大,《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十四、关于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处理问题
解答: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是业务招待费。也要按业务招待费规定处理。
企业在开(筹)办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扣除。
引申问题:2010年发生招待费办公费发票能否在2011年税前扣除?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2010年发生的招待费、办公费,应属于2010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1年税前扣除。
十五、关于会议费列支的问题
建议: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及清单、支付凭证等。
注意证明材料的准确齐全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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