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溪地税
关于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和2009年部分节假日顺延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新修订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539、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现将申报纳税期限和2009年部分节假日顺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定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原来每月10日前调整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2009年部分节假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
1、元旦、春节, 2009年1月份各税(费)种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月19日止;
2、清明节,2009年4月份各税(费)种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4月20日止;
3、“五一”、 端午节, 2009年5月份各税(费)种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5月18日止;
4、中秋节、“十一”, 2009年10月份各税(费)种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0月23日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
(兰溪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