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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3月1日企业可参与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

     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银行对客户市场推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既拓展了市场规避汇率风险的渠道,又进一步促进了外汇市场的发展。《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外汇局相关人士表示,对客户市场推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可以进一步满足市场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求,不断推动外汇市场发展。《通知》的发布将为企业规避汇率、利率风险提供更多工具选择,对于促进境内外汇市场发展、提高企业避险意识和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通知》一方面简化了市场准入管理,凡取得对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经营资格满1年的银行,可以直接对客户开办货币掉期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实施事前资格审批。同时,进一步便利了市场交易,银行对客户办理货币掉期业务的币种、期限等交易要素由银行自行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的《通知》对利率的规定明显放松,要求货币掉期中的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而在2007年刚推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时,货币掉期中人民币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具有基准性质的货币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货币掉期中外币参考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

  此前,外汇局表示,“十二五”期间,将继续推进外汇市场稳步发展,按照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基本国情和特殊要求,遵循国际外汇市场发展规律,拓展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支持金融创新的有序发展,形成交易方式多样化、参与主体多元化、交易产品日趋丰富、市场监管透明有效的外汇市场体系,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推动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的通知

  为进一步满足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需求,现就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以下简称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货币掉期,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

  利息交换指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可以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二、取得对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经营资格满1年的银行,可以对客户开办货币掉期业务。银行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授权后,可以对客户开办货币掉期业务。

  三、银行对客户办理货币掉期业务的币种、期限等交易要素,由银行自行确定。

  货币掉期中的利率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银行换入(换出)货币的利率不得突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上(下)限。

  四、银行对客户办理货币掉期业务,应参照执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等文件中关于外汇掉期业务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和统计要求。

  银行应按月报送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利率情况,具体见附件1、2.

  五、在货币掉期业务中,银行从客户获得的外币利息应纳入本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六、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货币掉期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4、68402313.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