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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个体户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今天就纳税人关心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因此,月销售额未达到5000元的企业也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但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以,对于除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外的企业是不适用起征点有关规定的。

  就企业开采矿资源应缴纳何种税,该负责人称,按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此外,有人提出,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山核桃炒制后销售,能否免缴增值税,该负责人明确表示:不可以。

来源:人民网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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