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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年收入12万者个税自行申报

       【编者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目前,2011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市民正在积极办理自行申报,为帮助广大市民详细了解有关政策,本报特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业务负责人进行专题介绍。 

  一、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需要申报。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以毛收入额来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按“零”填写。 

  三、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12万元年所得中? 

  答: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由中国境外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自行申报? 

  答: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例如:2011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2日(星期一),向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申报。 

  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等。 

  六、从哪儿能领到纳税申报表呢? 

  答:既可以从各地税网站“下载专区-纳税申报类-个人所得税”栏目中下载,也可以到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免费索取。 

  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需要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在华天数)、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 

  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指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吗? 

  答:有多种申报方式可供选择:纳税人可直接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采取互联网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以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办理,还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 

  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何进行网上申报? 

  答:纳税人通过IE浏览器打开个人自行申报系统,录入身份信息、登录密码登录系统后,进行申报。如果纳税人以前年度从未办理过申报(包括纸质申报),在首次使用自行申报系统时,可点击“我要开通”录入基础信息后进行申报;如果纳税人以前年度仅办理过纸质申报但填写了手机号码的,可点击系统登录界面的“密码重设”链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获得登录密码,在登录后进行申报。 

  十一、个人自行申报系统的登录密码遗忘了,怎么办? 

  答:纳税人遗忘系统登录密码的,可点击系统登录界面的“密码重设”链接,如果现使用手机号码与过去申报的号码一致,可通过手机短信方式获得登录密码;如果曾经在系统“登记资料维护”界面填写“找回密码问题”及“答案”的,还可凭密保问题自行重设密码;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可以持身份证照到地税办税服务厅重设密码。 

  十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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