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问: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同时,对企业集团中的下属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划拨给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其他下属单位的统借统还业务,可比照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执行。上述“企业集团”的定义范围应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有关规定。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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