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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税局五项举措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认真落实贯彻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青海省国税局提出五条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将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延长小型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延长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金融企业与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在2013年底,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鼓励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对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免收发票工本费。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票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免收期限从 2012年1月1日起,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免收的对象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且正常经营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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