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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确增值税、消费税税优新旧办法衔接问题

          本网讯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第6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咨询新旧办法时间衔接问题较多,对此,广东省深圳市国税局于近日发布《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新旧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24号),就新旧办法时间衔接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第6号公告,下称6号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过渡期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2010年已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且原备案等手续的有效期为2010年12月31日的纳税人, 2011年1月仍应按原办法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在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新系统启用后,纳税人应在2011年3月至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按6号公告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再按6号公告继续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0年未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1日前申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之日起,按原办法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在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新系统启用后,纳税人应在2011年3月至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按6号公告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后,再按6号公告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0年未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1日后申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按6号公告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后,按6号公告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