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将住房出租给外单位,作为餐厅经营,取得的租金是否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因此,寺庙出租作为餐厅经营的房产,应当依法从租征收房产税。按照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