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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缴营业税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将破1.3万亿

          住房是民生之重。近年来,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驶入“快车道”,在国家一系列政策,包括财税政策的积极推动下,全社会“居有其所”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日前,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消息显示,国家今年计划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1000万套,相比2010年增长近1倍。根据估算,这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将突破1.3万亿元,中央财政为此将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日前也表示,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住房租赁市场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各地税务机关积极加以落实,上述政策实施取得较好的成效。 

  “十一五”以来,为了稳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国家逐步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投入实现了跨越式增长。其中,2007年全国安排廉租住房资金77亿元,超过历年累计安排资金的总和;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当年中央财政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181.9亿元;2009年,中央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达到550.56亿元,这一年,中央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力度,西部地区达到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区300元/平方米,东部沿海省份的财政困难地区200元/平方米;2010年,中央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达811亿元。财政部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下拨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1547亿元。

  中央政府的大规模投入无疑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各级政府也纷纷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据统计,2010年,全国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财政投入就超过8000亿元,这一规模将在今年超过1.3万亿元。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表示:“中央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一定要有大幅度的增加,同时,省级政府原则上也要比照中央的补助标准落实配套资金,各地区要适当提高土地出让收入提取比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期再次明确要求,各地要将土地出让金中不低于10%的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此外,国家还将通过采取财政贴息、政府资本金注入、税费优惠等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长效机制。

  与各级政府日益增加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紧密呼应,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也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源源动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印发的《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财税部门还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文中,并没有规定政策的执行期限,这也意味着日趋完善的我国保障性住房税收扶持政策将更加趋于常态化。

  回顾刚刚过去的“十一五”,我国已形成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5年间,全国共有114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和360万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展望已经开局的“十二五”,未来5年,我国将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增加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供应。未来5年,我国将增加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投入,保障对象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涵盖中等收入人群,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未来5年,我国将逐步形成完善的保障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