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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车船税法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从今年的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为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掌握车船税法,近日,省地税局对车船税法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车船税法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第四部税收单行法律

  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之后,车船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成为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第四部税收单行法,也是财产行为类税种中的第一部税收法律。车船税法是在原车船税暂行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但并不是对原有车船税政策的简单照搬,而是将提升立法级次与税制改革相结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水平、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以引导车辆、船舶的生产和消费,体现了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导向。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原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要登记的车船,如单位内部行驶和作业的车船,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而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而是将征税范围统一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船。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车船税的税目

  车船税法采用新国标机动车分类与公安部门机动车分类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来设置税目,既与新国标接轨,便于差别税率的设计,又保持了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在税源控管上的协调一致。按照车船税法,车船税的税目分为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共计六大类。实施条例对这些税目名词的含义作了专门解释。

  在船舶中单设游艇子税目,对游艇单独计征税款。将游艇与其他船舶分别征税,既有利于公平税负,也有利于财富的调节。

  四、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从计税依据来看,除乘用车和游艇以外,其他车船的计税依据没有变化。其中,乘用车由按辆征收改为按排气量大小划分不同税额区间征收,游艇由按净吨位征收改按艇身长度征收。

  五、车船税的税额

  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对车船税的税负结构进行了调整:

  一方面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另一方面,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调整。一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二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三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我省车辆的车船税适用税额具体如下:

  (一)乘用车

  按照排气量区间划分为7个档次,每辆每年税额为:

  1、1.0升(含)以下的,税额为12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税额为30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额为3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额为660元;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额为12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额为2400元;

  7、4.0升以上的,税额为3600元。

  (二)商用车

  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的,包括电车)划分为中型客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每辆每年税额为480元,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每辆每年税额为540元。

  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60元。

  (三)挂车

  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30元。

  (四)其他车辆

  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60元。

  (五)摩托车

  每辆每年税额为60元。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我省1.0升以上乘用车的税额标准均采用车船税法规定税额幅度的最低限,2.0升(含)以下乘用车、摩托车等车辆税负下降或保持不变,其中:1.0升(含)以下、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税负下降,适用税额从原来的180元、360元,下降到120元、30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摩托车,税负不变,税额标准分别为360元、60元。经测算,全省约有93%的纳税人车船税税负下降或保持不变。

  六、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法根据车船税征管实践情况,对纳税地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规定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七、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原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法取消了应税车船按是否“登记”作为是否应税的标准,将依法不需登记车辆纳入到征税范围中,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也随之发生改变。车船税法明确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为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例如,对于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时间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八、车船税的减免税规定

  (一)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有关专家指出,新能源汽车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税收上进行优惠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同时,以往财政补贴存在的问题是没有把补贴直接给消费者而是补给企业,现在税收可以直接给予消费者优惠,这将有利于引导公众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有利于调整汽车产业结构。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我省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我省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另外,对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从2012年1月1日起,车船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纳税人在我省任何一个保险点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保险机构为其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对无法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的车辆,按我省新的税额标准代收2012年度车船税,在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这样做是为了方便车主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减少完税所需时间和成本。地税机关特别提醒: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下,如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依法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仍在车船税法征税范围内的车船,纳税人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行到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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