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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推行家庭综合税制,促进公平分配

      虽然在去年已经执行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个税免征额已经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对于个人所得税仍有进一步减税空间的呼声从未停止。近日,北京市政协委员、首都经贸大学原校长文魁建议,应该建立起以家庭为单位征税的制度,因为当前一些白领看起来个人收入可能还不错,但他可能同时要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而这些被赡(抚)养人口的收入较低或没有生活收入。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单位是个人,计征方式相对简单,但不能反映家庭收入的整体状况,在费用扣除标准方面,也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房等因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按家庭征税的诉求其实已经不是新话题,早在去年全国人大开会时就有代表有过此类建言,但这一改革一直没有启动。究其原因,一是担心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制实施后,会有一大批人少缴税甚至不再缴税,从而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二是也有专家表示按家庭征税模式缺乏操作性,担心在现有情况下难以对家庭进行界定等问题。

  不可否认,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人口众多,按家庭征税模式确实存在操作上的难度,但并非不可操作。很多国家在 “按家庭整体收入征收个税”上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供我们借鉴在美国,将纳税人的身份分为单身、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户主四种类型,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报,进行不同标准的税额扣除;在德国,人们会对家庭负担有一个精确的计算,他们不仅会区分单身、已婚无孩子、已婚有孩子等基本状况,更会对孩子的教育费用,家中是否有特殊支出等进行计算;在日本,政府实施 “所得税扣除制度”,将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等免征所得税;在我国香港地区,纳税人家庭负担越重,其免税额就越高。

  据了解,香港一个单身人士一年可以获得108000元的年度免税额,已婚人士的免税额则是其两倍;婚后有了一个孩子,可以获得50000元免税额,供养年过花甲的父母,又可以各免税30000元。一个生有孩子并赡养父母的已婚人士,要比单身人士每年少缴很多税。与这样的缴税模式一对照,目前内地的个税征收忽略公民家庭的存在,仅仅将个人作为税收对象的操作方式,显然有失公平公正,也不够人性化。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就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的二次分配,保证个税的公平、合理性显得十分重要。基于此,与国际接轨、按家庭征收个税,应该成为中国个税改革下一步的方向。只有通过公平的分配,才能实现“藏富于民”。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去协调原有的利益关系,诸如厘清国税和地税、中央和地方利益分配等。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作者:谢飞君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