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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适用20%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通知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通知同时明确,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来源:西安晚报

(中国 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