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上饶地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前的欠税的清缴工作。
1、对国有企业在改革前的欠税,允许其优先偿付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之后,再用于偿还以前年度的欠税。
2、实行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的改制企业发生的欠税,无力偿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法定清算报告等文件之后,按规定逐级上报省级机关审批核销。
3、改制企业欠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地税机关批准,给予免征。
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
4、国有企业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国有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6、企业改制时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及有关规定的,按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执行。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其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亏损。
7、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8、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9、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改革中,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10、国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
1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在原企业已缴纳了印花税的,不再补缴印花税。
1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在原企业已缴纳了印花税的,不再补缴印花税。
1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完税的,不再补缴印花税。
1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缴印花税。
15、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