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包企业能否以余额作为计税基础
【问题】
我单位是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的事业单位,把广告经营权承包给一企业,每月开具广告业发票收取承包金,承包企业给广告客户也开广告业税票,这样两个单位都要缴税,请问我单位能用广告发票收取承包金?还要缴税吗?按照税法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承包企业能否以支付给我单位承包金后的余额作为计税基础?
【解答】
这主要涉及你单位与广告承包企业的合作模式。
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函精神,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⑵如果“承包企业”是具备广告代理资格的广告公司(以下称“广告公司”),你单位与之签订广告业务代理协议,即由其负责承揽、制作你单位发布的广告。那么,最好由广告公司与广告客户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协议,并全额收取广告费,然后由广告公司支付给你单位广告发布费。这种情况下,你单位只需要按所收取的发布费金额向广告公司开具广告发布费收入发票即可,而广告公司可以按“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你单位的广告发布费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⑶如果(承包企业不具备广告从业资格,或者其虽然具备资格但)你单位与承包企业签订了承包协议且实际按承包经营业务模式运作,则全部收入都应以你单位名义收取并开具广告费收入发票,而承包企业应按承包劳务向你单位开具劳务收入发票。这样,你单位应该按全部收入计缴营业税,而承包应按所收到的承包经营劳务费收入计缴营业税。
如当年广告总收入100万元,你单位实际收取发布费30万元。在代理模式下广告公司应该按70万元(100-30)、你单位按30万元计缴;在承包模式下你单位应按100万元、承包企业应按70万元(100-30)计缴营业税。当然,在符合条件的承包模式下,你单位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承包企业的承包费70万元。对比可知,两种形式下双方税负有较大差距。如果合作对方具备广告代理相关资质,建议你单位与之协商,优化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