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鲁木齐市年盈利不足6万企业享“半价”税惠
新疆网讯(记者蔡俊 通讯员文岗报道)2012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将享受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一来,首府可享“半价”税惠的企业范围扩大。
2010年1月1日,国家出台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盈利)3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再享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这一政策原定于今年12月31日截止。今年10月,国家再次出台规定,该政策延至2015年12月31日。
“新出台的这一规定,在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扩大了税惠范围。”昨日,市国税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明年就可以比今年少缴一半的企业所得税。”该负责人介绍。
专事生产纸箱的鑫海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王光有算了一笔账:自己的公司每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按照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相关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万×20%=1.2万元,而按新规,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万×50%×20%=0.6万元,比2011年减少一半。
“这两年,这一规定的受惠企业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明年起,我们也能纳入其中,给我们这样的小型困难企业减少了相当一部分成本,真是雪中送炭!”王光有说。
据市国税局统计,2008年至2010年,首府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共计1667户,减免税额586万元。
“如果按一家小型微利企业雇佣10名员工粗略计算,受益人群超过一万人。新政实施后,这一数字肯定会相应扩大。”市国税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说。
按照2008年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对一般企业执行的是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执行的税率在此基础上再下浮5个百分点,即20%。
按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人数分别不超过100人、80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资产总额分别不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
据了解,2011年市国税局管辖企业超过2万户,其中80%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来源:天山网 作者:蔡俊 文岗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