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

企业支付境外公司的咨询费该如何纳税?

       A公司是境内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于2011年3月与新加坡M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协议,委托M公司对汽车零部件开发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合同规定该咨询服务由M公司派员到A公司具体实施,至2011年6月结束。M公司在我国无任何分支机构。

  那么,A公司支付M公司咨询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该经济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具体分析如何缴纳。

  一、分析经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规定,“咨询服务”属于服务业的其他服务业内容之一。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咨询服务不属于文件规定的不征营业税范围。

  按照以上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由于接受劳务的单位及提供劳务的单位在境内,该经济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按照以上税收法律及法规,由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在劳务的境内外所得的划分上,企业所得税以劳务发生地作为判定原则。而营业税则以提供或接受劳务方是否在境内作为判定原则。企业在具体分析时,一定要注意仔细甄别判断。

  二、纳税申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若M公司未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也未委托代理人的,由A公司按5%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

  至于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对复杂一些。

  三、实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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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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