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动态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闽提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福建省将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13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发出通知,公布具体的起征点调整方案,旨在支持省内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

  其中,增值税起征点方面,福建省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营业税起征点方面,福建省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据悉,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房屋租赁及按次纳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财政、税务等部门提醒,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增值税起征点仍按原来的标准执行,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300元。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来源:新华网  作者:郑雪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