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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本网讯 财政部周四发布通知称,“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继续享受增值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通知称,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通知所指“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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