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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器材厂负责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刑13年
正义网安徽11月29日电(通讯员 张晓利 李继庆 徐彬)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来安县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双罚制,判处滁州市巨龙机电仪表器材厂罚金100万元,判处该厂直接负责人李某有期徒刑13年。
2010年1月,来安县国税局在对滁州市巨龙机电仪表器材厂评估时,发现其存在销售额变动率等几项指标异常以及购进货物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等疑点。同年2月,来安县国税局组织对该企业2007年至2009年经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5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43万元,县国税局于是将该企业移送来安县公安局立案查办。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7年1月至2009年7月,滁州市巨龙机电仪表器材厂负责人李某在经营企业期间,为骗取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申报抵扣税款约187万元;为牟利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9份,税额约为433万元,总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9份,税额共约计6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四款之规定,并结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遂做出以上判决。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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