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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增专项资金扶持微小企业发展 所得税减半征收

 核心提示 

  小型微型企业在就业和富民两方面都贡献不小,可总是“姥姥不疼,舅舅不爱”,门槛高、税负重、融资难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其生存和发展都面临困难。昨日,郑州市政府下发《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微小企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财税支持】 

  增加专项资金扶持 所得税减半征收 

  《意见》提出,从2012年起,市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30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重点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支持资金,切实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在税收政策方面,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郑州市将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鼓励贷款】 

  多贷款有奖励,办担保有补贴 

  多年来,中小企业发展饱受融资难的折磨,此次《意见》为这一“病痛”开出不少“药方”。 

  《意见》鼓励银行(含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增加5000万元,将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意见》要求,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银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0.5%~2%的保费补贴。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费率在3%以下担保业务的,可按规定申请担保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政府出资设立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再担保公司放大作用。 

  【降低成本】 

  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30% 

  中小企业融资不仅难,而且附加条件多、利率也超高,对此《意见》要求,要严控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 

  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拓宽渠道】 

  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
 

  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鼓励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 

  《意见》还要求工信、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市和县(市、区)财政设立专项帮扶资金,用于支持特困小型和微型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加强服务】 

  获得国家名牌奖励50万元
 

  今后,郑州市将对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创建品牌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具体包括: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和招商引资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及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合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自主创新,创建自有品牌,不断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加大驰(著)名商标培育扶持力度。对获得国家名牌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60万元人民币。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中国纳税服务中心)